新禹公司党支部9月份党员学习材料
学习时间:2024年9月14日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
学习内容:
一、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 全力抓好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月29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他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在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基础上推进的,具备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要运用好已有的改革成果和重要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力抓好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强、王沪宁、蔡奇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改革举措分工方案》、《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等文件。
会议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确定了30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要坚持党中央对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把准改革的战略重点和优先方向,合理安排改革举措的先后顺序、节奏时机。要把改革同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标志性改革举措加快落地。要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增强改革政策取向一致性,主动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形成改革和发展的合力。
会议指出,要优化改革推进落实机制,加强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敢于担当、真抓实干,加强重大改革的调研论证,制定改革组织实施方案。要加强改革督察、评估问效、巡视巡察等工作,以实绩实效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检验改革。
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设立的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出了一大批标志性、引领性制度创新成果,有效发挥了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目的是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全面提升。要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鼓励先行先试,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以贸易、投资、资金流动、交通运输、人员往来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为重点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积极成效,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善始善终抓好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落实,抓好党纪学习教育收尾工作。要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要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更加有效遏制增量、清除存量。要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8月30日召开会议,传达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审议《关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对党纪学习教育进行总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对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
会议指出,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目前已基本结束。要总结运用党纪学习教育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纪律建设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保障作用。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加大对“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的纪律培训力度,把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要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纪律建设的成功经验,以高质量纪律建设推动党的建设上水平,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精准规范执纪推动干部更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李干杰、李书磊、穆虹、姜信治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参加会议。
学习时间:2024年9月27日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
学习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4年7月31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至31日在呼和浩特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自治区党委委员75人,候补委员14人。自治区有关领导同志、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部分自治区重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基层代表列席会议。
全会由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主持。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作了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上半年工作报告,安排部署了下半年工作,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孙绍骋就《意见(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上半年的工作。一致认为,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团结带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凝心聚力办好两件大事,推动自治区各项事业取得新进展。贯彻工作主线的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不断健全,“五大任务”深入推进,“六个工程”全面推开,“七个作模范”取得新成效,经济高质量发展呈现许多亮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内蒙古朝着闯新路、进中游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全会强调,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下半年更要突出抓好,将改革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要悉心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报告和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和说明,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起来,深刻领悟蕴含其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用心感悟习近平总书记的革命斗争精神、高超领导艺术、崇高领袖风范,更加坚定自觉地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要广泛开展宣传宣讲,推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起浓厚的改革氛围。要在完成党中央部署任务的基础上,拿出切合当地实际的改革举措。
全会强调,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贯穿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紧紧盯住办好两件大事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堵点谋划实施攻坚破阻之举。要加快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经济布局,创新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人口向重点区域集聚政策举措,完善水利、交通、通讯、物流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区域协调发展。要健全完成“五大任务”工作体系,完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一张图”管理制度机制,优化维护国家安全“1+8”运行机制,完善能源资源保供和开发利用机制,强化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政策保障,健全服务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政策举措。要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深化土地、能源、电力、矿产、水、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和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改进惠民补贴发放办法,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完善思想引领、铸牢共同体意识、改善民生、稳边固边、文化建设、培树新风、党的建设等方面制度机制,推动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走深走实。 全会强调,改革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内蒙古迫切需要解决市场意识不强的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运用市场规律、以市场化思维推进工作的能力,更多依靠市场化手段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理水平、服务群众水平。要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群众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让大家在共同付出中享受各类发展成果。
全会强调,改革本质上是创新创造,必须加快转变封闭保守的观念,跳出条条框框大胆试、大胆闯。要全面清除制约改革创新的陈规旧制,培育创新文化,完善激励改革创新的制度机制,切实为改革者负责、为创新者担当。
全会强调,内蒙古发展大的思路和方向是明确和清晰的,要一以贯之不折腾,锚定目标向前推。要全力抓好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扩大消费、债务化解等工作,实现全年经济增长目标。全面盘点“十四五”规划落实情况,及早开展“十五五”规划前期研究。要按照既定部署加压加力落实“五大任务”、实施“六个工程”,进度快的保持住、慢的赶上来;纵深推进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着力解决贯彻工作主线“空、粗、泛”问题,常态化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抓好北疆文化建设,推动办好两件大事结出更多果实。
全会强调,保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地落实、实现全年目标任务,必须扎实推进党的建设,持续用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常态长效地抓好党纪学习教育、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必须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下大气力整治各种顽疾和乱象,推动形成人人遵规守法、事事照章办理、社会井然有序的良好局面。必须严防严控风险,落实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工作责任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守好安全底线。必须把全社会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营造作为者光荣、不作为者可耻的氛围,形成人人做事创业、家家守望相助、大家一起干一起闯一起享成果的局面。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包国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之前作出的给予包国权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全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推动办好两件大事不断取得新成果,朝着闯新路进中游的目标大踏步前行,书写好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把祖国北疆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三、中国共产党巴彦淖尔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巴彦淖尔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巴彦淖尔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8月8日在临河举行。出席全会的有,市委委员41人,候补委员7人。市有关领导同志、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部分市第五次党代会基层代表列席会议。全会由市委常委会主持。市委书记贺伟华作了讲话。
全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听取和讨论了市委常委会上半年工作报告,安排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审议通过了《巴彦淖尔市委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贺伟华就《实施方案(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市委常委会上半年的工作。一致认为,今年以来,市委常委会团结带领全市各族干部群众,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亲临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深做实“五大任务”,落实落细“六个工程”,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着力办好民生实事,从严整治纪律作风,推动“五高五区”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
全会强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在新征程上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学习宣传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把深入学习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与回顾总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的历史性、革命性、开创性成就结合起来,用心感悟习近平总书记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非凡政治气魄和强烈使命担当,更加坚定自觉地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要统筹抓好学习宣传和理论阐释,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列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深入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互动化宣讲,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全方位加强宣传报道,引领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精准对标对表、有机承接衔接、突出重点关键、务求实际实效,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谋划推进落实好市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举措。要强化领导、聚力推进,聚焦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履行好各级党委(党组)组织落实改革任务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准确把握改革的先后顺序、节奏时机,注重各领域改革的衔接配合,保证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要转变思维、创新推进,更加注重遵循市场规律、更加注重营造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民生事业发展,有效提升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快经济发展、优化社会治理、服务群众工作的水平。要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建立健全责任明晰、链条完整、环环相扣的改革推进落实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改革没有局外人、旁观者的观念,鼓励基层和群众发扬首创精神,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检验改革实效。
全会要求,要咬定目标抓进度,紧盯市委五届六次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指标事项,加强分析调度、找准短板症结、优化落实措施,持续抓好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扩大消费、债务化解、民生保障等工作,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紧盯关键抓落实,对照自治区党委办好两件大事、实施“六个工程”重点任务的时序进度,最大限度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资金项目支持,目标化、清单化将各项任务高质量落实到位。要一以贯之抓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以务实唯实求实的工作作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之以恒改进学风、文风、党风、政风,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惩治群众反感的不良作风乱象,坚决防范以改革之名搞“新形象工程”,真正从源头上为基层减负减压、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形成全市上下求真而进、向实而行、一起闯一起干的生动局面。
全会强调,要不折不扣、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敢作善为抓落实,确保全会精神落地见效、开花结果。要坚持学习开局,持续用力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把握发展机遇、找准发展定位、赢得发展先机。要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管方向、定决策、搞协调、抓落实的领导作用,持续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持之以恒抓好“三项工作”,着力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要优化治理手段,依靠法治化、市场化、社会化手段凝聚各方面力量参与巴彦淖尔建设、宣传巴彦淖尔良好形象。要注重实干兴业,激励各级干部在巴彦淖尔发展要事、攻坚难事中敢想敢干、敢闯敢为,让人人干事创业、事事勇争一流蔚然成风。
全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同意白岳、冯呼和、杜振荣、李雁、杨世军、郭占江6名同志辞去中共巴彦淖尔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意李汉中、贾杰、高源3名同志辞去中共巴彦淖尔市第五届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递补赵永君、格日乐图、熊国元、王慧荣、乌德木、张三明6名同志为中共巴彦淖尔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
全会号召,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感恩奋进之心,持续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走深走实,全力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全面推动两件大事结出更多果实,在服务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中奋力书写现代化巴彦淖尔建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