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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禹公司党支部4月份党员学习材料
2024-04-19 07:55:00  点击数: 589
新禹公司党支部4月份党员学习材料
 
学习时间:2024年412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
学习内容:

1.国资委44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44号令的亮点是明确了五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
    44号令不仅仅是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要求,对所有国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引导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值得大家学习参考。
44号令相对创新点主要是:
1.中央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2.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3.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5.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6.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亮点和关键点的解读:
一、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监管职责分类.
二、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分类.
三、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四、中央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五、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六、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职责分类.
八、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类.
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类型分类.
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分类.
十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分类.
2.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调研湖南长沙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3月21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湖南考察时强调,湖南要牢牢把握自身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在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上持续用力,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奋勇争先,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
21日上午,习近平听取了湖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湖南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
习近平指出,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要在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方面下更大功夫,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积极引进国内外一流研发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聚焦优势产业,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继续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
习近平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发展环境和民生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焦点热点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断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湖南要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好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全面融入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建设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着力打造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
习近平指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湖南要扛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抓住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加快种业、农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坚持大农业观、大食物观,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畅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科学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切实加强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推动移风易俗。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习近平强调,湖南要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展现新作为。保护好、运用好红色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发扬优良传统、赓续红色血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时代新风新貌。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形成更多新的文化产业增长点。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守护好三湘大地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把自然风光和人文风情转化为旅游业的持久魅力。
习近平指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学习时间:2024年4月19日
参加人员:全体党员
学习内容:专题学习
一、《内蒙古巴彦绿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市委、市国资委党纪学习教育工作有关要求,确保公司党纪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紧紧围绕办好两件大事、建设“五高五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高质量完成农牧产业、水利水务、生态环保、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主责主业,结合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不强、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主线要求落得不实、“四个特别”重要要求践行不够、纪律规矩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工作“三多三少三慢”、自律不严、执行纪律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以实际成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工作安排
党纪学习教育从2024年4月开始、7月结束。紧盯集团公司党领导班子和所属党支部两个层面,把握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两个群体不同特点,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一)把握学习重点。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组织党员干部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条例》,确保入脑入心。各直管党委要开展2次以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1期不少于2天的读书班,通过专家辅导、集中自学,组织党员领导干部逐条学习《条例》,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交流研讨。各级党支部要以学习《条例》为主题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通过支部书记领学、专题辅导讲座、交流学习体会、观看专题片等方式,组织党员每月至少集中学习1次,让广大党员把党的纪律规矩内化于心。
(二)讲好纪律党课。各直管党委书记要围绕党纪学习教育主题和《条例》内容,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结合学习理解感悟,讲1次纪律党课,为党员、干部领学导学。各级党支部书记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学习《条例》的收获体会、党员的行为规范等讲1次纪律党课,推动广大党员以知促行、知行合一。
(三)加强警示教育。各级直管党委要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挖掘警示教育资源,深入剖析巡视巡察发现问题,结合重点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以及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发现的问题,运用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基地等,强化警示震慑,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突出抓好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企业,有关党组织召开警示教育会。各级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开展1次警示教育主题党日活动,推动广大党员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四)深化宣传阐释。集团及各级子公司要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设置专题,及时转发中央、自治区、市委媒体学习解读文章,扩大《条例》的宣传阐释覆盖面。依托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北疆云课堂、北疆先锋等平台,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依托党校等阵地,结合服务办好两件大事、建设“五高五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高质量完成农牧产业、水利水务、生态环保、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主责主业,加强党性教育、廉洁文化、诚信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推动形成学纪明纪浓厚氛围。
(五)做实教育培训。在各部门、子公司管理层基本培训中,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相关培训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各类学习培训主体班次,健全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教育机制。在党员基本培训中,有针对性地安排教学内容,健全新发展党员的纪律教育机制。结合公司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对需要送训上门的基层党组织,选派经验丰富的纪检业务骨干进行辅导。
(六)注重检视整改。2024年度县处级以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实事求是查摆自身不足,深入进行自我剖析,见人见事见思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三、组织保障
(一)压实政治责任。集团公司党委成立党纪教育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明确工作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集团公司党委将把党纪学习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等内容。
(二)加强工作指导。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党建联系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调研指导,抓好党纪学习教育具体工作。集团公司党委要对所辖党支部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对党支部组织的活动严格把关、防止偏差。各级党组织要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集团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切实防止“两张皮”。
(三)力戒形式主义。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真抓实干,注重问题导向,既宣传正面典型、扩大示范效应,又剖析反面典型、发挥警示作用,营造讲规矩、守纪律的浓厚氛围。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严防各种“低级红”、“高级黑”。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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