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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禹公司党支部1月份党员学习材料
2021-01-29 08:31:17  点击数: 491
新禹公司党支部1月份党员学习材料
 
学习时间:2021年1月18日

学习内容:(学习全文,抄写红字划线部分)

  1、《河灌总局领导干部依法从政负面清单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成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国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8.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交通工具;
5.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干预和插手水利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水利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3.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1.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虚报工作业绩;
3.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虚报瞒报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
4.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6.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7.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2、《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向徐宏伟等同志学习的  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徐宏伟,男,汉族,中共党员,1976年3月生,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正高级工程师,在2020年11月24日举行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徐宏伟同志是我区水利工作者的优秀代表,全区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都应向徐宏伟同志学习。
一是学习他扎根一线苦的奉献精神徐宏伟同志二十几年如一日,坚守初心和使命,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立足河套灌区生产管理实际,不断潜心探索实践,带领团队建成河套灌区水利系统专用通讯网络、灌区灌溉水量调度系统和调度中心、内蒙古黄河流域水利信息化中心、跨盟市水权转让监测系统数据中心,研发灌区水情信息采集系统,编制巴彦淖尔市水利信息化地方标准,使河套灌区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走在全国水利系统前列,得到水利部领导的肯定。
二是学习他勇担重任锐意创新的科学精神。徐宏伟同志承担全国大型灌区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一系列创新思路和举措,开展了大量的技术研发与攻关,取得了许多重要创新性成果,主(参)编著作3部,发表论文18篇,先后获得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自治区先进工作者、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草原英才”、自治区“北疆工匠”等多项荣誉。
三是学习他引领团队创先争优的进取精神。以徐宏伟同志名字命名的“徐宏伟劳模创新工作室”被确定为自治区级职工创新工作室,开展了自动化测流等15类、11项单项技术研究工作,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12项,获得盟级以上科技进步奖23人次,获得内蒙古青年创新创业创优标兵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和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为全系统培来了一批既懂水利专业又懂信息化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推动全区治水兴水重任,需要榜样的引领,需要一大批像徐宏伟同志这样的好干部。在全区水利系统中,有很多同志默默无闻地奉献在工作一线,为全区水利改革发展事业付出了艰辛,为自治区水利行业争取了荣誉。水利规划设计研党院正高级工程师王慧清同志,长期扎根水利规划设计一线,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承担各类水利工程项目、风力发电项目130余项,先后荣获“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银质奖、铜质奖各1项,荣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2020年12月10日被授予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广大水利青年干部积极融入大局,对标榜样力量,主动担当作为,2020年12月11日,由水利厅副处长刘艳宗同志带队,以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王冰冰同志为教练员,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王舒楠、镫口扬水灌区管理局王凡、鄂尔多斯水文勘测局卢星航和通辽水文勘测局韩春霞等4名青年干部为参赛队员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代表队,参加全国水利青年干部“深研总基调。建功新时代”成果展示及知识竞赛活动,从87支参赛队伍中脱颖而出,取得全国第2名的好成绩,向全国水利系统展现了我区水利青年的良好精神风貌。他们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吃苦耐劳、积极向上的奋斗精神,是全区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的榜样。
全区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徐宏伟等同志为榜样,学习先进事迹,弘扬奉献精神,认真贯彻“十六字”治水思路,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斗者、开拓者、奉献者,奋力推动水利事业上台阶上水平,为建设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做出应有贡献。
 
 
 

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

第八条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
第十六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
第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
第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依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

第四章

第二十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划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或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选举,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半数以上应到会选举人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学习时间:2021年1月26
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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